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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中国特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证监会今年已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
    王岐山要求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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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企分支机构将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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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出新规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2010-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刘玉凤

      ●扩大涉外收付款统计范畴

      ●调高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至3000美元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刘玉凤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将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3000美元。外汇局人士介绍,新的操作规程可以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此次发布的规程替代了此前实施的试行版操作规程。与试行版本相比,主要体现了以下调整:一是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间发生的收付款纳入涉外收付款的统计范畴;二是将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3000美元;三是明确机构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便利申报主体及时申报;四是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的报送和留存要求;五是对逾期未申报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我国涉外经济活动趋于活跃,境内金融机构的涉外收付款业务也发展飞速。仅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一项,一季度就同比增长32%。

      此次发布的规程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间发生的收付款纳入涉外收付款的统计范畴。业内人士认为,这实则是扩大了对国际收支的监测范围,可有效监测跨境资金在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流动。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规程的施行将降低银行和申报主体的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