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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9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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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版:观点·专栏
    面对外资粮油巨头……
    锚定价位与买卖不对称
    力争国民福利与综合国力同步提高
    对价格操纵行为
    更应“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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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价格操纵行为
    更应“零容忍”
    2010-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毕 舸

      ⊙毕 舸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表示,“对于不实报道,今后我们要零容忍,第一时间给予澄清”。从上周五至昨日,国家发改委四天三次辟谣,加强了对舆论的监测力度。专家表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此举显示其面临通胀预期压力下,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决心。以笔者之见,谣言即为不存在的事实,它可能兴起于一时却无法流传长久,必将被真相所击破。

      因此,对于发改委来说,更为重要的职责需要直面,即对各类价格操纵行为“零容忍”。

      从CPI连续两个月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伴随着房地产调控的开始,部分资金开始炒作农产品,一时间绿豆、大蒜、玉米价格高涨等迹象来看,连发改委也承认“坚守3%CPI底线难度加大”。这凸显出两个严峻的问题:其一,物价持续上涨趋势短时期内恐怕难以获得根本性改变,由此势必会加大民众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压力;其二、在物价持续上涨,特别是某些经济领域产品价格集中喷发可能隐含了不正当竞争、价格操纵乃至市场资源垄断霸道,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予以清查。

      显然,发改委就属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反垄断法,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模式是以反垄断委员会为中央协调机构,继续维持现行多部门执法的机构运作体系。而国家发改委作为专门的调查处理部门或监管机构,也有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发改委当然要对各类不实报道第一时间予以澄清,但更要发挥价格监管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晰其监管职责,依法打击各类显性或隐性的价格操纵行为。

      比如,之前发改委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打击炒作农产品,是采取以政策杠杆调节价格过快上涨现象的传统策略。但是,正如媒体已深入披露的,当庞大投机资本已控制了相关农产品的上下游,形成一条龙式操纵时,则临时价格干预只能在零售环节阶段性地抑制价格,却无法阻挡价格操纵者等风声过后再次坐庄抬高价格,从而牟取暴利。

      因此,正如已有一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参照国外应对价格操纵的强硬举措,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价格操纵者,除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外,还应订立制度激励受害人可以请求多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甚至可以学习美国式监管,对价格操纵者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不断提升违法成本的法律威慑,让价格操纵者付出倾家荡产、锒铛入狱的巨大代价。有了这样的严厉处罚,价格操纵行为才会大大减少。

      进一步而言,不能仅仅将矛头对准投机资本之类的价格操纵行为,发改委还应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调查核实、检查监督那些在行政保护下的市场垄断行为,这是反垄断法赋予其最基本的权力,也是行使其他职权的前提。笔者尤为关心的是,各类所谓行政指导价下的水、电、汽、石油等价格的轮番上涨,是否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系媒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