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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外资粮油巨头……
  • 锚定价位与买卖不对称
  • 力争国民福利与综合国力同步提高
  • 对价格操纵行为
    更应“零容忍”
  • 唯有严刑峻法才能斩断IPO中介利益链
  • 持股这家公司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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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9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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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版:观点·专栏
    面对外资粮油巨头……
    锚定价位与买卖不对称
    力争国民福利与综合国力同步提高
    对价格操纵行为
    更应“零容忍”
    唯有严刑峻法才能斩断IPO中介利益链
    持股这家公司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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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有严刑峻法才能斩断IPO中介利益链
    2010-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黄湘源

      

      不管是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还是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他们在担当IPO“把关人”、“守门神”重任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为发行人提供收费性中介服务。那么,收费服务委托关系的表面形式的改变,是不是就切断得了里面的利益链条了呢?事情如果真能这样,未免也就太简单了。

      IPO中介服务是一种特许性指定服务,这是它同一般性的付费服务合同最大的不同。为IPO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仅需要取得证监会所认可的资质,而且他们在获得这种资质的同时也等于作出了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客观、公正地监督和鉴定发行人发行资质和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真实性可靠性的庄严承诺。如果中介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服务费提供对所服务对象有利而有违独立、客观、公正之虚假证明文件或失实证明文件,不仅有违自己的职业操守,同时也将涉及违法违规。也就是说,IPO中介不管为谁服务,也不能让“为钱服务”、一切向钱看而亵渎了独立第三方的神圣使命。这才是真正反映全部事情本质的不容回避的要害。

      其实,IPO中介服务各司其职的制度设计,不无通过各自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为IPO提供客观公正的保障性服务的原意。但刻意安排的道道把关,在收费服务的运行模式下反而变成了一根利益链贯穿起来的流水线作业。不争的现实是,在流水线作业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只要有券商愿意牵头保荐某个项目,哪怕这个项目实际情况很糟,也很难说会有证券律师或会计师不愿意承揽。在这种流水线作业方式中,编程技巧非常高明的利益链病毒就像特洛伊木马一样,隐身于表面上看起来运作程序非常正常合法的中介服务之中。什么时候一激活这个病毒,便会发生以违背用户意愿和利益的非法操作悄悄地代替正常程序运作的怪事。

      与我国证券市场初期主要表现为财务造假的欺诈发行、欺诈上市案例略有不同,近期频繁发生于创业板IPO的涉嫌造假案例,大多涉及对股权蹊跷转移、控制人变更、专利失效以及可能侵犯专利权等重大信息的隐瞒。另一点与前期发生的有些欺诈发行、欺诈上市案例,其实是在注册会计师直接帮助下造假的结果有所不同的是,中介机构偏信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而缺少必要的复核与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出具的证明或者未必存在造假故意,但从《刑法》上讲,出具证明文件重大过失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性质上都构成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都构成了犯罪。

      某些中介机构之所以敢于作假,关键就在于同他们与造假包装企业捆绑在一起的利益相比,法律或行政监管规章纪律的惩处犹如搔痒痒,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以保荐人为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荐人在有关发行审核决定被撤销、或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材料出现虚假不实陈述时的法律责任,但对保荐人的违规处罚,充其量也就是采取“冷淡处理”方式,即“三个月不受理其推荐已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对保荐人法律责任的追究过于轻描淡写,是新股发行中保荐质量非但得不到有效保障反而弊端丛生的直接原因,发行人以股权换保荐,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自荐自持和投行直投并存的现象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例。上述《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但保荐机构自荐自持+投行直投的IPO项目居然也能通过审核,这凸显监管本身的缺失与缺位。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过错要件规则或归责原则,这在实践中势必将由于对故意虚假披露、过失虚假披露和无过错虚假披露的不分,而导致法律制裁作用的弱化。事实上,回望多起IPO涉嫌造假案,即使有立案调查的,也很少严肃处理具体涉案中介机构。

      我们并不否认行政监管的积极作用,更无意否定多年来有关方面在强化IPO中介机构自查自律方面力所能及的积极努力。不过,杀毒不除根,病毒杀不死。用行政干预代替法律规范的做法是杀不死病毒的,不能根治中介服务利益链潜规则。相反,“行政监管包打天下”的风气越盛,法律就越是显得苍白无力,也就越是难以摆脱“法规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恶性循环。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事情一旦发展到要由受害人起诉欺诈造假发行人的地步时,有些欺诈造假的公司很可能已经不剩几个钱了。在这种情形之下,起诉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在内的当事人,尤其是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助假中介机构,可能是受害人有可能获得赔偿的唯一希望所在,同时,这也是促使IPO中介服务机构增强对职业道德的敬畏之心,提高按照行业规范自律自觉性的真正有效武器。“以法治市”的真谛也就体现在这里。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