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062 股票简称:双鹤药业 编号:临2010-012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年6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代表股数317,387,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卫华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见证,并出具由杨东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二)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五)关于200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六)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以2009年末总股本571,695,948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3元(含税),总计派送133,205,155.88元,占2009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的50.11%;剩余未分配利润710,243,862.5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09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七)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审计费用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八)关于双鹤药业“十二?五”期间总体战略规划框架的议案: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九)关于双鹤药业“十二?五”期间业务战略框架的议案: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十)关于双鹤药业2010年全面预算的议案: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十一)关于2010年向银行申请贷款额的议案: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十二)关于2010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36,567,303股,占与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鉴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送股方案,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发生了相应变化,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原第六条第一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641.329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169.5948万元”。
(2)原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7,641.32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57,169.594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鉴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三条:涉及“审计委员会”名称均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2)《公司章程》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涉及“审计委员会”名称也均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317,387,91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有关上述审议的内容详见本公司2009年8月19日,2010年2月22日、4月12日、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经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见证,并出具由杨东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