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10-02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于2010年6月9日收到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派人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本公司同时获悉,公司在建行海南省分行龙珠支行的基本帐户已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因公司在基本帐户上共有人民币5,941.77元,所以此次公司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的资金为人民币5,941.77元。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5 年6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下称:农行金信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 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燕宇)、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
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8年6月6日,农行金信支行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诉讼请求。2008年7月15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天津一中院裁定:冻结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天津一中院同时查封了本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寰岛广场霞飞阁16A(房产证号:HK066792),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的四栋别墅D2栋(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处房产(详见2008年6月28日和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09年3月18日,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海甸岛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 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的房产归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2009年3月26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于 2009 年 3 月 23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详见2009年3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09年7月7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09年7月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海口中院判决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 1号的寰岛大厦 A3 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 D2(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的房产归海甸岛公司所有(详见2009年07月10的相关公告)。
4、2009年10月16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异字第55 号和[2009]一中执异字第56号)。
《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异字第55 号)裁定如下: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异议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提供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06)美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中作出的(2006)美执字第748-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标的物为其所有,故异议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寰岛广场霞飞阁16A(房产证号:HK066792)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2009年10月20日的相关公告)。
《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异字第56号)裁定如下: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异议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证明该标的物为其所有,故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及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栋(房产证号:HK018832)、D3栋(房产证号:HK018828)、D5栋(房产证号:HK018824)、D6栋(房产证号:HK018830)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2009年10月20日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6月9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派人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77号)。《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第77号)内容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与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同时获悉,公司在建行海南省分行龙珠支行的基本帐户已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因公司在基本帐户上共有人民币5,941.77元,所以此次公司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的资金为人民币5,941.7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它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建行海南省分行龙珠支行的基本帐户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因公司目前无经营性收入,所以对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预计不会有较大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77号]。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