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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编号:临2010-016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2日

      ●除 息 日:2010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5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0,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0.00万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0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对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6、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凡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派发股息、红利时,需由中国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因此,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QFII"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如果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该类股东若能够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批准后,公司将向该类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2日

      2、除 息 日:2010年6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漳州市机电投资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北京华隆进出口公司、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家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延安北路

      联系电话:0596—2072091

      传真号码:0596—20721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