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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收入者个税征管:
    请从堵住信息漏洞开始
    2010-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谭浩俊

      ⊙谭浩俊

      

      税收负担的高低,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与国外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富人阶层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65%以上都来自普通工薪阶层。如果是在贫富差距不大、富人隐形收入不多的情况下,倒也可以理解。问题在于,中国的富人已与穷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收入差距,而且在各种不规范因素的影响下还在进一步拉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工薪阶层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就不能不好好反思了。

      我们知道,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前提,就是突出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如果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错了方向,焦点始终对准普通工薪阶层,而因为技术或其他的原因却使高收入阶层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只是象征性地适用,那就有违于建立这项制度的初衷,也失去了这项制度本应具有的效力和作用。

      现实的构架是,虽然制度的设计基本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特点,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是普通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对富人们的征收却远远不足。姑且把这种现象归咎于执行上的困难,如工薪阶层的信息采集比较容易,也比较容易监控,而自由职业者、流动作业、体制外创收等信息难以采集,也难以监控,但是,这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所谓的征管漏洞,也大致有了基本的共识,可我们采取了多少补救措施去堵上了这些漏洞呢?

      个人所得税征管采取自行申报,是国际通用办法。前提是,必须在信息采集比较完整、监控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对富人的信息采集明显滞后,“愿者上钩”的结果,就是对老实人分毫必争,对那些想方设法逃脱税负的奸猾者却很无奈。早在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这项规定不仅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申报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明确规定,个人所得必须包括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但是,此项政策实际执行结果,最终还是把目标对准了工薪阶层,富人们所纳个税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的税征收管理,并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主要所得全部纳入个税征管范围。此拳不可谓不重,但是,高高举起的拳头,能不能打在要害上,关键还得看怎么执行。

      那如何保证这项政策充分发挥收入调节作用,而不再是雷声大、雨点小,乃至最终效果南辕北辙呢?笔者认为,要害在于细致的信息采集和整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此次通知中提到的各项资本利得,很多信息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手中,只要这些职能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就能基本掌握资本利得的各项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来监控和管理。如果只是依靠税务部门单兵出击、单方行动,恐怕难免要走老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扩大,资本利得必然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监督与管理资本利得,将成为政府必须认真研究和考虑的一项工作。对包括财产所得在内的资本利得征缴个人所得税,仅是一个起步。但是,却对未来更大范围资本利得的监管意义重大,特别对开征房产税作用巨大。

      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的税征收管理,请从扎实、严密的基础信息收集工作开始。

      亿万双眼睛正紧盯着。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