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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10-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0-1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12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公司的各位董事,会议于2010年6月1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分别是许淑清女士、刘伟湘先生、赵学伟先生、姜成厚先生、吴少彤先生、黄泽骎先生、甘功仁先生、周宜强先生、罗绍德先生。公司监事均收到会议资料,知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发生相应变化,同意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0936882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936882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0936882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72936882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后全权办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为此,上述议案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2010-1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9号)批复,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8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9,979,908.5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10)1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以下均简称“协议银行”)和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分别于2010年6月13日、6月1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梧州制药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2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应存放于专户中。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向梧州制药进行增资,梧州制药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万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宝敏、郑榕萍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万联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时,协议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万联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万联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