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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0-001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下午13∶30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公司应到董事(独立董事)9名,出席会议的董事(独立董事)9人。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6月12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刘令安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通讯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何三星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订上述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0-002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509号文《关于核准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380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1,52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3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80,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1,716,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48,483,5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170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协议三方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以下简称“专户”)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78004157208096001,该专户用于公司口服液及胶囊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00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2010年 5月28日,20,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开户日期为2010年 6月7日,20,000万元期限36个月、20,000万元期限24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林彬、王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