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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2010-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0-02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判决基本情况

    2010年6月9日,公司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

    被告: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冯春克

    被告: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雨露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姜敏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被告:营口造纸厂

    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2、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称:1991年至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与被告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签订22笔贷款合同,贷款本金合计31,512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抵押。其中保证担保贷款8笔,贷款本金合计16,378万元,保证人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贷款14笔,贷款本金合计15,134万元,分别以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房屋和营口造纸厂的土地为抵押物。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依约履行了义务,向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借款。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到2007年7月20日,尚欠本金31,512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5年7月15日,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被告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原告。双方于2005年11月14日在辽宁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请求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512万元及相应利息, 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2,411万元承担保证责任,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5,877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原告在权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判决情况

    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31,512万元及利息;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余额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中的3,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中的12,287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该12,287万元中的11,9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143万元借款本息在抵押合同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对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该判决执行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0年6月10日,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诉讼案件风险预测法律意见书,认为在主债务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另一保证人辽宁彩练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将有可能承担代替主债务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5,687万元借款的责任。

    据此本次诉讼可能给本公司造成给付损失15,687万元,故本次诉讼公司将计提2010年预计负债15,687万元,致使公司本期利润减少15,687万元(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金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件风险预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0-02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正后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修正情况表

    项 目2010年1月1日-

    2010年6月30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6月30日

    修正后的增减

    变动幅度(%)

    修正前修正后
    净利润约-5800万元约-21000万元1190.5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约-0.20元约-0.73元0.04元-
    修正前的业绩预告披露情况公司曾于2010年4月21日披露了公司2010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情况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董事会关于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的具体原因说明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和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诉讼案件风险预测法律意见书,公司将有可能承担代替主债务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5,687万元借款的责任。据此公司将计提2010年预计负债15,687万元,致使公司上半年利润减少15,687万元(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

    本次业绩修正是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及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诉讼案件风险预测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具体数据以2010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2.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

    若公司2010年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