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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2010-007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87,723,4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5.24%)于2010年6月8日向本公司董事会致函,提出在本次会议上增加《关于增补经营范围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议案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经营范围的议案及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及本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6月22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87,992,430股,占公司总股本520,826,278股的55.3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顾海鸥先生主持,以书面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除董事梅群先生、董事丁永玲女士、独立董事王连洲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其余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2、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度本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5,610,659.98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2,408,095.6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292,671,265.17元,减去2008年度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104,165,255.60元,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451,708,573.88元。公司拟以2009年末总股本520,826,2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

    关于利润分配实施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具体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3、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4、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5、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7、关于增补经营范围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

    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

    股数

    弃权

    股数

    是否通过
    287,992,430287,992,4301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何云霞律师、朴杨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