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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0-006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0.01元(含税),扣税后每股0.009元;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0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0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5月20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0-005)刊登于2010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09年末股本总额359,118,03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总额3,591,180.30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保持不变。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0.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009元;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0.09元。

      三、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0年6月29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

      四、利润分配的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2009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其它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009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

      六、咨询及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73-3443896

      0473-3443900

      传真:0473-34439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09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