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8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8,131,6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83%。公司4名董事、2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开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并以部份资产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 68,13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9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况介绍
本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3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请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等诉讼要求,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正式受理(该诉讼事项公告已于2010年2月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2010年4月7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驳回本公司要求宣告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正式向河北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现经协调,本公司同意将持有的“福田重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福田重机”第一大股东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公司(转让方)同意将所持有的2000万股“福田重机”股份转让给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2、股权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每股1元人民币,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000万元;
3、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2000万元人民币。
4、本协议签署的生效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协议生效之日。
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延迟付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三、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福田重机”的原始出资为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收回该项长期投资,未对本公司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期后事项
鉴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将于近日撤回上诉。
特此公告。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