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23号文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发行了4亿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00亿元。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400亿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已由保荐机构汇入在本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8日对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147号《审验报告》。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2010年度公开发行人民币4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每月10日前向联席保荐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三、联席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随时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四、本行若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的情况,以及其他联席保荐人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联席保荐人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