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0-030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03968 公告编号:2010-0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30日(周三)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日(周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周四)
一、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6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二、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经审计的本公司2009年境内报表税后利润人民币176.51亿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人民币17.65亿元;按照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一般准备,计人民币41.00亿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7.77亿元。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A股和H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红2.1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约为人民币45.31亿元,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30日(周三)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日(周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周四)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0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9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股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2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现金红利所得税。
4、除QFII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元(含税)。
5、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5938
传真:(0755)83195109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本公司2009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