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4年6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谢金华、葛秋、沈永炎、成建良、帅建、周静雯、盛东林等9名自然人签署《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的股权分别转让予上述9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于2004年6月8日获得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通政复[2004]29号),并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张璞共持有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变更为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同时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于上述事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0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才披露本次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8.1条、第11.8.8条、第11.11.3条的规定。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公司董事长张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11.8.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公司董事长张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