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0-030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除公司2009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议案审议通过外,其他议案均未获审议通过。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暨2009年年会)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在上海东安路8号上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股份1,935,653股,占公司总股本32886.1441万股的0.5886%。其中:流通股股东,股东代理人为76人,代表股份1,935,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今天的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保卫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数256,873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股份的13.27%;反对股数1,563,870股;弃权股数114,910股。
(二)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数336,873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股份的17.40%;反对股数1,533,870股;弃权股数64,910股。
(三)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未获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数256,738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股份的13.26%;反对股数1,193,605股;弃权股数485,310股。
(四)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未获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数78,218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股份的4.04%;反对股数1,742,525股;弃权股数114,91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年报和年报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数1,531,025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股份的79.09%;反对股数339,718股;弃权股数64,910股。
(六)继续聘请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2010年度公司审计单位的报告未获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数692,273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股份的35.76%;反对股数1,178,470股;弃权股数64,91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聘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ST沪科 编号: 临2010-031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无锡华东拍卖行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拍卖公告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无锡万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全部限售流通股2737.6311万股,将于2010年7月14日在无锡物产大酒店23楼会议室举行拍卖。
事由:根据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0)崇执字第664-1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股权拍卖后主要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的债务。
备查文件:
联合拍卖公告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8日
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0年6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中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作出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1:30在上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东安路8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十九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统计表》,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表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35,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6﹪。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预分配的议案》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2009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报告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继续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2010年审计单位的报告》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并无副本。
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