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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0-16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0.443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0.3993元;每股派发现金0.04437元(含税),扣税后每股0.03993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5日

      ●除息日: 2010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5月11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0-008)刊登于2010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09年末股本总额6,651,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443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993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295,096,361.98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保持不变。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5日

      除息日:2010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0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方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993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993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437元。

      六、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部

      咨询电话:010-88508596

      传真: 010-88475234

      七、备查文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