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1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6月29日上午10:00-12: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500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907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和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表决。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2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和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表决。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公司营销网络项目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