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公告编号:2010-023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进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5人,代表公司股份72,113,001股,占公司总股本195,133,874股的 36.96%,其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69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5%;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挪威中央银行代表股份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陈明娟代表张伊平,代表股份6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张克平代表郭增琴,代表股份1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46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等值机器设备和房屋抵押给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对上述担保收取担保费,每笔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担保费计算标准为:借款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按照担保额度的1%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借款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的,按照担保额度的1.5%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期间内不收取其它费用。
由于本次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 2,363,001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以下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向银行借款不超过1亿元(其中到期续借5000万元、新增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公司将以其等值机械设备抵押给公司,作为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公司将对上述担保收取担保费,每笔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担保费计算标准为:借款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按照担保额度的1%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借款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的,按照担保额度的1.5%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期间内不收取其它费用。
2.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3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3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表决,72,113,001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1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年审计服务费不高于50万元。
经表决,72,113,001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