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10-007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根据2010年6月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时在龙海世纪大酒店12楼会议室(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8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则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名,代表股份38,379,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38,279,65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4%;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2名,代表股份100,28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2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8,279,65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8,279,65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 股;
反对票0 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
弃权票100,28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2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0,280股。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8,279,657 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8,279,65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股;
反对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
弃权票100,28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2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0,280 股。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同意票38,279,65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8,279,65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股;
反对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 股;
弃权票100,28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2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0,280股。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38,279,65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8,279,65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股;
反对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100,28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2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0,280 股。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总额124,171.62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24,171.62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000,218,134.57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0,093,962.95元。
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公司近三年虽然实现了利润,但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无法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同意票38,279,65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8,279,657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0股;
反对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 股;
弃权票100,280 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2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100,28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孙卫宏律师、霍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