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3版)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0年3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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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比较基准收益率走势对比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年11月17日至20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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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三条(二)投资范围、(四)投资策略中规定的各项比例: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占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5%以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5年12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交易账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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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渤海证券、恒泰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和中信证券受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宝康系列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收益增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和大盘精选基金间的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联合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中投证券、东吴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渤海证券受理本基金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间的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华宝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齐鲁证券和长江证券受理本基金与中证100指数基金间的转换。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从本基金、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中证100指数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 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一、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间的转换费率、计算公式、转换程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通过中国银行首次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e网金、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请日(T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为实际扣款日(T日)。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国信证券和齐鲁证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00元(含申购费),我公司直销e网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江海证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2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且不设金额级差。
7、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办理;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并且该账户必须为投资者从事基金交易时的指定账户;
(3)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将会导致相应月份扣款(申购)不成功。请投资者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在指定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本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同时,投资者指定的有关账户应无冻结、挂失等情况。若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3期扣款(申购)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8、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
9、交易确认
以每月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机构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10、本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基金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渤海证券、恒泰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和中信证券受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宝康系列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收益增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和大盘精选基金间的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联合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中投证券、东吴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渤海证券受理本基金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间的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e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华宝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齐鲁证券和长江证券受理本基金与中证100指数基金间的转换。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888-301或302、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约束。
(三)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制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2010年1月6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公司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华宝兴业基金公司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2010年1月21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第4季度报告》、2010年2月23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向深交所发送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净值数据的公告》、2010年3月3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3月10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3月16日刊登了《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持有期限计算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0年3月19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3月29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4月9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2010年4月14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4月20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1季度报告》、2010年4月29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兴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5月6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信证券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的公告》、2010年5月10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e网金”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协议最大累计允许失败次数的基金公告》。
(四)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十四、《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 “三、基金管理人”部分“(二)主要人员情况”更新了公司主要人员信息。
2、 “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的情况和信息。
3、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4、 “十、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了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5、 “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增加了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增加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的内容。
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日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11/18-2005/12/31 | 2.64% | 0.20% | 6.19% | 0.63% | -3.55% | -0.43% |
2006/01/01-2006/12/31 | 117.73% | 1.08% | 92.16% | 1.13% | 25.57% | -0.05% |
2007/01/01-2007/12/31 | 129.41% | 1.82% | 117.16% | 1.84% | 12.25% | -0.02% |
2008/01/01-2008/12/31 | -47.54% | 2.14% | -55.80% | 2.43% | 8.26% | -0.29% |
2009/01/01-2009/12/31 | 73.56% | 1.55% | 73.25% | 1.65% | 0.31% | -0.10% |
2005/11/18-2010/03/31 | 357.91% | 1.66% | 223.55% | 1.78% | 134.36% | -0.12%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500万(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 申购金额的0.5% |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 申购金额的1.0% |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 申购金额的1.2% |
50万以下 | 申购金额的1.5% |
持有时间 | 费率 |
两年以内(含两年) | 0.5% |
两年-三年(含三年) | 0.3% |
三年以上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