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股票代码:600516 股票简称:方大炭素 编号: 2010-3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原海龙科技”、“公司” )近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方大”),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系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2号街坊354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简称“陕县农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38号。
2、案件的起因
原海龙科技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惠能热电”)向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并经2004年董事会、2007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和2007年4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大炭素2004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至2009年半年度报告均披露了该项担保。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
2009年12月10日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4年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2)、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7年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3)、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7年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3、诉讼请求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于2010年3月22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方大炭素和陕县农行,请求确认2004年方大炭素(原海龙科技)与陕县农行签订的两亿元担保合同无效。
二、判决情况:
根据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判决结果如下:
1、依法确认被告陕县农行与被告方大炭素于2004年8月27日签订的(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保证合同无效。
2、依法确认被告陕县农行与被告方大炭素于2004年12月10日签订的(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12001号保证合同无效。
3、被告陕县农行对(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保证合同和(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12001号保证合同无效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被告方大炭素对(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保证合同和(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12001号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本诉讼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的影响
公司为惠能热电向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该项诉讼可能存在一定风
险,并可能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