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70 股票简称:上海建工 编号: 临2010-014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30日上午在福山路33号本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名,代表股份数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6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通过了下列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具体详见附件):
(一)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2,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2%
反对:700(七百)股,占0.0001%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7%
(二)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2,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2%
反对:700(七百)股,占0.0001%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7%
(三)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0%
反对:1,700(一千七百)股,占0.0002%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8%
(四)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2,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2%
反对:700(七百)股,占0.0001%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7%
(五)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2,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2%
反对:700(七百)股,占0.0001%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7%
(六)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9,413,0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0,557,745元,提取盈余公积10,185,652元,扣除当年母公司分配2008年度股利89,912,250元,2009年度期末未分配的利润为1,499,872,917元。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出2009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年末总股本719,29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89,912,250 元,尚余1,409,960,667元,结转下一次分配。公司结存的公积金不在本次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0%
反对:1,700(一千七百)股,占0.0002%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8%
(七)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2,735(二百一十万二千七百三十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2,066,380(二百零六万六千三百八十)股,占98.2711%
反对:1,700(一千七百)股,占0.0808%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1.6481%
(八)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2,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2%
反对:700(七百)股,占0.0001%
弃权:34,655(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7%
(九)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作下列修改: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章第四条 |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CONSTRUCTION CO., LTD.” |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
第二章第十三条 | “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咨询、设备、材料、构配件生产、经营、销售,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 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 | “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 |
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九十条之第一款 | “监事会由八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
第一章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章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三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 |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五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二条 |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三十七条之(十)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三十七条之(十五)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五)项 | “(五)总经理提议时;” | “(五)总裁提议时;” |
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六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六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条之(六)项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二条 |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三条 |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四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七十五条及其(一)、(二)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六章第一百七十八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六章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二)项 | “(一)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一)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第八章第三节第二百一十三条 |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
第十章第二节第二百三十六条 |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 |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 “(六)经理提议时;” | “(六)总裁提议时;” |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57,619(七亿三千零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九)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26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二百六十四)股,占99.9950%
反对:700(七百)股,占0.0001%
弃权:35,655(三万五千六百五十五)股,占0.0049%
(十)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徐征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6,266(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六千二百六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6,266(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六千二百六十六)股,占99.9957%
2.选举蒋志权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3,268(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八)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3,268(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八)股,占99.9953%
3.选举杭迎伟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1,320(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320(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股,占99.9950%
4.选举范忠伟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1,322(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二)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322(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二)股,占99.9950%
5.选举刘国林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1,37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七十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37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七十四)股,占99.9950%
6.选举肖长松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5,73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五千七百三十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5,734(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五千七百三十四)股,占99.9956%
7.选举吴红兵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1,766(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766(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六)股,占99.9951%
8.选举徐君伦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1,768(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八)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1,768(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八)股,占99.9951%
9.选举黄昭仁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623,858(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三千八百五十八)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623,858(七亿三千零六十二万三千八百五十八)股,占99.9954%
(十一)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郭雪林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558,666(七亿三千零五十五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558,666(七亿三千零五十五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股,占99.9865%
2.选举施正峰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30,558,768(七亿三千零五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八)股,意见如下:
同意:730,558,768(七亿三千零五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八)股,占99.9865%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上海市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和方晓杰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
“本所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上海金茂凯德律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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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编号: 临2010-015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上午在本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蒋志权董事因公请假,授权委托公司董事范忠伟先生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徐征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下列选举和审议事项:
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选举徐征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蒋志权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表决,聘杭迎伟先生担任本公司总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根据公司总裁提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表决,聘童继生先生、林锦胜先生、房庆强先生、卞家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刘国林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提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表决,聘尤卫平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聘李胜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选举徐征先生、蒋志权先生、杭迎伟先生、范忠伟先生、刘国林先生、肖长松先生、徐君伦先生七名董事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黄昭仁先生、刘国林先生、吴红兵先生三名董事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吴红兵先生、范忠伟先生、徐君伦先生三名董事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参股建银城投(上海)绿色环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2亿元参股建银城投(上海)绿色环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以支持中国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提升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能力。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购自用办公用房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表决,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管理幅度扩大,公司本部办公人员增加,导致办公用房紧张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572,726,304元人民币,向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增购位于虹口区东大名路628号的国客中心9号楼地上七层办公用房(总计建筑面积约为6,751平方米)、地下1层办公用房(总计建筑面积约为2,320平方米)和100只停车位。
本次增购后,公司将购买的位于国客中心9号楼的办公用房面积总计约17,103平方米,停车位共200只。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70 股票简称:上海建工 编号: 临2010-016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上午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郭雪林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郭雪林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