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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0-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0-021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经事后审核发现,由于我们工作上的疏忽,决议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对决议公告更正如下:

      决议公告第3条第2款之2.1条内容:表决结果为:同意118,04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43%。更正为:表决结果为:同意118,04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他不变。

      公告第3条第2款之2.2条和2.3条相关内容做同样的更正。

      更正后的决议公告附后,敬请关注。公司对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0 年6 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6月28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会议方式;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忠华;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数118,042,38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3 %。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乐瑞、孟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表决方式均为现场投票表决。

      2.提案审议情况

      2.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04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2.2、《关于变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04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2.3、《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04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情况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是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乐瑞、孟非。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双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