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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0-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0-016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7月2日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发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1、本案终结执行;

      2、解除本院对被申请执行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查封。

      本公司被解除查封的财产是:

      1、本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权0538242、0538243、0538244房产;2、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3、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4、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75.5%的股份。

      该案的缘由如下:

      本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西藏珠峰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还了本金425,499.98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其本金为4957.45万元。信达公司成都办于2006年8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珠峰追偿。根据信达公司成都办的诉求,本公司的上述财产被查封。2008年3月12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广法执字第14号-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转入执行阶段。

      此后,此案经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协调,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上述资产从信达成都办回购,并与西藏珠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于2010年3月8日收到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说明》,表明西藏珠峰已归还了相应款项,我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已经免除。

      (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31日、2007年8月15日、2007年12月12日、2010年3月1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至此,本案已全部终结。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