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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7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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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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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洛玻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0-01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25日上午9:00正

    会议召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委任赵远翔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赵远翔先生,现年42岁,硕士,工程师,现任洛玻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先生1992年毕业于北京物资学院,2001年取得北方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赵先生1992-1999年,在中国新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职,曾任项目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等职。1999-2008年,在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就职,曾任中联贯通经贸公司总经理、中国建材H股水泥版块上市办主任、中联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等职。2008-2010年,在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就职,先后参与南方水泥的组建,开拓组建湖南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曾任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南方常务副总裁,韶峰南方董事长。2010年1月至今,任洛玻集团公司总经理,2010年6月任洛玻集团公司副董事长。赵先生在企业并购重组、内控管理方面颇具经验。

    2、委任张宸宫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张宸宫先生,现年38岁,北京大学北大国际MBA硕士,现任中国建材集团中建材玻璃公司副总经理。张先生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采暖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兼任中国建筑材料金属结构协会散热器委员会副主任,北新塑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采暖与管道系统事业部总经理,北新房屋有限公司董事,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张先生在上市公司企业运营管理及国际营销与合作方面具有实践经验。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0年7月23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0年8月4日上午8: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2010年8月4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0年7月23日下午16:00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2010年7月24日至8月24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此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10年7月23日下午16:00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楼。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登记方法

    1、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连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副本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或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2.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2010年8月4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五、其他事项

    1.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字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2. 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3. 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 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 63251984

    5.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所提议案具体内容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6日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一零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持有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共___________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注五):________

    日期:二零一零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年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 案赞成(注四)反对(注四)
    一、普通决议案  
    1、委任赵远翔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2、委任张宸宫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日期:二零一零年 月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