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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底一线城市 中央楼市调控谨慎前行
    吴定富:
    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陈德铭:
    争取5年内中巴贸易额翻番
    外汇局将进一步拓展对外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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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首次明确
    反垄断审查中资产剥离规定
    2010-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首次就我国反垄断审查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0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进一步审查中可作出三种类型的决定:一是禁止集中的决定,二是不予禁止的决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其中业务剥离就属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中的一种结构救济行为,是否需要业务剥离的主要标准是集中是否对相关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暂行规定明确,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即自行剥离);如果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则由剥离受托人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暂行规定明确,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及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2009年11月21日,商务部公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并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就是按照《审查办法》制定的,以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确保资产或业务剥离的顺利完成。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我国公布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中,松下收购三洋、辉瑞收购惠氏等案例均涉及业务剥离。在辉瑞收购惠氏一案中,商务部要求辉瑞公司剥离在中国境内(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及瑞倍适-旺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