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50、900914 证券简称:锦江投资、锦投B股 公告编号:2010-008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30 |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27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43940美元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39546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0年7月16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0年7月2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0年7月16日 |
● 除权(息)日:2010年7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7月30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7月30日 |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0年6月18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2010年6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551,610,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共计派发股利165,483,032.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0年7月16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0年7月2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0年7月16日 |
2、除权(息)日:2010年7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7月30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0年7月30日 |
四、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27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
QFII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3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10年7月30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8275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43940美元(含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公司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9546美元。为此公司对“C99账户”开头的B股股东(C990000000-C999999999),先按每股0.039546美元现金红利发放。
“C99账户”开头的B股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4394美元。如果该部分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若需获取本次股利分配的完税证明,请最晚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所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如果A 股和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8楼
电话:021-63218800*405
传真:021-6321311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10年7月13日
附件:
股东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