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4 证券简称:万里扬 公告编号:2010-005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2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0年6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4,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6,478.5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21,021.4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15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中国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两家专户银行于2010年7月9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50026189118094001,截止2010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8,035.2474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8万台汽车变速器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期限3个月(存单金额:15,000万元);期限6个月(存单金额:15,000万元);期限12个月(存单金额:2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已在中国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5200155300000561,截止2010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63,005.572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颖、许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