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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10-临00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2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理人1人,代表1位股东,代表的股份78,259,200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21.8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78,2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约定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关于向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李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