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要成为国际货币,必须同时具备国际支付结算、国际储备和锚货币等功能,而要实现这几项功能,则需要建立境内货币流出机制和境外货币回流机制。解决好资格标准、额度管理、账户管理等问题,“小QFII”就能在引导境外人民币回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小QFII”不涉及本外币兑换,没有必要规定锁定期,可适当控制规模以减少风险。
王 勇
“小QFII” 近期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对此,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员均透露,中资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基金投资A股事宜,已研究和推进得比较深入,应该会有好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小QFII”或将成为境外人民币回流重要通道,在港中资机构也将获得极大的发展机遇。
“小QFII”指的是人民币QFII制度,即容许境外人民币经由在港中资证券及基金公司投资内地A股,以疏导境外积存的人民币回流境内。
近些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滞留在海外的人民币余额在逐年增加。先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对个人出入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也不断放宽。1987年,我国公民携带人民币出入境限额只有200元;到1993年,限额调整为6000元。为了满足境外人民币结算需求,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在境外的流通,2004年12月,央行宣布,从2005年元旦开始,中国和外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时,每次最多可携带20000元人民币。政策的放宽,促使境外人民币不断增加。然后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去年7月,国务院批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等4城市率先试点,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今年5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容,再推14个省区市,并且,允许广东、上海的试点企业扩大化,批准试点结算境外区域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6月22日,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至我国沿海到内地的20个省区市,同时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而贸易区域也不再有所限制。可以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为人民币境外流通的进一步增加提供了很优厚的政策环境。
为此,笔者以为,当前乃至将来,确保境外人民币回流就尤为重要。
可以说,人民币要成为国际货币,必须同时具备国际支付结算、国际储备和锚货币等功能,而要实现这几项功能则需要建立境内货币流出机制和境外货币回流机制。在人民币流出机制建设中,需要通过以人民币支付结算的货物和服务进口贸易以及对外投资等手段,来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经贸和金融投资活动中的计价货币。
在这方面,我国通过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使流出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在流入机制的建设中,一方面需要积极推动以人民币支付结算的货物和服务出口贸易,以完善人民币在经贸领域中的支付结算功能;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需要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还要大力发展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在内的人民币金融市场,有序、平稳地开放资本项目,以形成和完善人民币的国际储备功能。当前,人民币在境外流通所遭遇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我国未能给予境外银行和非居民提供足够的人民币存款、汇款和汇兑等便利化措施,导致境外人民币存在向境内回流的压力以及回流渠道不畅。比如,目前在香港的人民币存款约为800多亿元,兑换情况未见热烈,流通亦欠活跃,因手持人民币除了放在银行收息外,并无其他投资出路。那么,容许人民币回流境内,在境外累积的人民币才有存在价值及需求,否则境外人民币永远只停留在贸易支付层面,无法畅顺流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小QFII”或是促进境外人民币回流的重要渠道。眼下,“小QFII”的推进工作正在加速,相关政策正在央行、外管局、证监会内部讨论。一旦批准,“小QFII”将拥有QFII之外的独立额度,不仅可以投资境内股票,也可以投资包括债券或者是银行间借贷市场。所以,“小QFII”在加大境外人民币通过香港流入内地金融市场的同时,也为在港的离岸人民币提供了回流渠道。
为了能让“小QFII”在引导境外人民币回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以为,还需重点解决几个问题:首先,“小QFII”的资格标准。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开展人民币投资,“小QFII”要重点选择在港的专门投资机构,以实现既能对沪深A股市场资金流量产生直接影响,又能提高人民币境外市场的影响力。其次,是额度管理。尽管将来“小QFII”实施后,香港的相关中资机构都希望“小QFII”的额度能够多多益善,但是笔者认为,试点初期规模不应很大。待积累相当经验后,可根据人民币境外流通规模、投资者的实际需求以及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或许才能确定较为合理的“小QFII”额度。还有,账户管理。要扩大人民币国际结算规模和范围,当然需要解决国际制度安排,即对方国家或地区要允许人民币结算,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允许人民币通过“小QFII”等方式回流中国境内,尤其是跨境银行之间要实行人民币业务授信。最后,“小QFII”不涉及本外币兑换,资金进出不会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因此,笔者以为没有必要规定锁定期,可以适当控制规模以减少风险。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