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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石岘 编号:临2010-21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4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民事判决书,九台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机械”)诉珲春金山矿业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珲春矿业”)、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中院进行了审理。公司之前未收到起诉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原告为被告珲春矿业供应矿用设备,珲春矿业累计欠原告九台机械货款2,337,495.62元。2009年9月15日,原告九台机械与被告珲春矿业达到协议,珲春矿业将本公司所欠的4,845,585.04元及相应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九台机械,款项多出部分作为预付款,由原告九台机械继续向被告珲春矿业供货解决。同时约定:如果本公司不履行债务,珲春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九台机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本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845,585.04元及相应利息,珲春矿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因诉讼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九台机械4,845,585.04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珲春矿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46,870.00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长春中院的审判程序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