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公 司
  • 7:公司纵深
  • 8:公司前沿
  • 9:观点·专栏
  • 10:能源前沿
  • 11:调查·区域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3:特别报道
  • 14:特别报道
  • 15:特别报道
  • 16: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动向
  • A4:市场·资金
  • A5:市场·观察
  • A6:市场·期货
  • A7:信息披露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0年7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B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版:信息披露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4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除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方式外,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通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发售方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6.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是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7.本基金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本基金交易所(场内)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份。

    8.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10.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0年7月14日、2010年7月15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托管人网站(www.cmbchina.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出现增加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说明为准。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48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10

    基金简称:中银价值混合

    场内基金简称:中银价值

    基金英文简称:BOC Value Opportunities Fund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主动灵活的资产配置和动态行业配置基础上,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力求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6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募集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十)募集目标与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方式(场外)发售,同时通过深交所(场内)挂牌发售。

    1.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4.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招商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银河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兴业证券公司、长江证券公司、安信证券公司、西南证券公司、金通证券公司、湘财证券公司、万联证券公司、民生证券公司、国元证券公司、渤海证券公司、华泰证券公司、山西证券公司、万通证券公司、东兴证券公司、东吴证券公司、信达证券公司 、东方证券公司、方正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光大证券公司、广州证券公司、东北证券公司、南京证券公司、上海证券公司、新时代证券公司、大同证券公司、国联证券公司、金信证券公司、平安证券公司、华安证券公司、国海证券公司、财富证券公司、东莞证券公司、中原证券公司、国都证券公司、东海证券公司、中银国际证券公司、恒泰证券公司、国盛证券公司、华西证券公司、宏源证券公司、齐鲁证券公司、世纪证券公司、第一创业证券公司、江南证券公司、泰阳证券公司、华林证券公司、德邦证券公司、西部证券公司、信泰证券公司、广发华福证券公司、华龙证券公司、中金公司、财通证券公司、华鑫证券公司、瑞银证券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公司、中山证券公司、红塔证券公司、西藏证券公司、上海远东证券公司、日信证券公司、联讯证券公司、江海证券公司、银泰证券公司、国金证券公司、民族证券公司、厦门证券公司、华宝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公司、英大证券公司、华融证券公司、天风证券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8月1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柜台(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交易所(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柜台(场外)认购

    1.柜台(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柜台(场外)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1.2%
    100万元(含)-200万元0.8%
    200万元(含)-500万元0.5%
    大于500万元(含)1000元/笔

    2.柜台(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柜台(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取得的为准。

    例:投资者通过柜台(场外)方式申请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认购期利息为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10,000.00-118.58+2)/1.00=9,883.42份

    3.柜台(场外)认购的确认及限额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及时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柜台(场外)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在直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交易所(场内)认购

    1.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用:

    深交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会员单位可参照下表设定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单笔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小于100万份1.2%
    100万份(含)-200万份0.8%
    200万份(含)-500万份0.5%
    大于500万份(含)1000元/笔

    2.交易所(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计算方法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及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交易所(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基金份额部分处理方式执行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则。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请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认购期利息为2元,

    认购费用=10,000.00×1×1.2%=120元

    认购金额=10,000.00×1+120=10,120元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