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0—025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 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0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80元(税前);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92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1日(周三)
●除息日:2010年7月22日(周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8日(周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0年6月23日获得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上,现将A股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9,033,344,054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09年度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8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34.35亿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1日(周三)
除息日:2010年7月22日(周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8日(周三)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0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92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股息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9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因本次分红派息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80元。
4、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5、对于其他无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1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8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