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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0—03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现场会议于2010年7月16日下午14:3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韩孝捷先生主持。

      公司总股本735,502,537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0人,所持股份299,991,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276,955,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所持股份23,03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撤销2009年《关于本次配股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76,955,99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2,780,645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反对200,401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54,071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99,736,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200,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54,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

      同意向公司控股股东丰榕投资借入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榕投资与STARLEX LIMITED作为关联人回避该议案表决,故该议案现场股东均无表决权。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2,700,81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反对49,701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弃权284,60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2,700,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反对49,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弃权28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