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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2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7人,共代表股份413,266,320股,占公司总股份840,102,782股的49.19%,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依照规定程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到会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具有出席资格,并有权依其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会议按照既定议题,审议了有关议案,并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否决了《关于使用诚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二期)所募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29,6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反对票37,013,50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公司决定对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节余资金124,258,598.09元和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50,000,000元的投向进行变更,合计金额174,258,598.09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3,266,32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决定对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进行修改,修改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将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0年7月28日)、煤炭批发(有效期至2010年4月1日)改为普通货运、煤炭批发。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13,266,32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金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贾伟东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0日

      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召开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0日在公司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7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13,266,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40,102,782 股的49.19%。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否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审议关于使用诚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二期)所募资金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的交易属关联交易,因而该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金汇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贾伟东

      20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