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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天经地义
    201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黄湘源

      

      当企业依据一定的财务或经济目的来界定企业组织行为的时候,所有非财务和非经济的东西都被看成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是不奇怪的。不过,作为现代社会生产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企业一举一动都离不开内部与外部世界的相互联系,因此不能不适当考虑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益群体以及社会的利益,以避免一切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事情的发生。也就是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力相对应的强制性义务,既是道义责任,也是经济和法律责任。

      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让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机会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也让企业进一步知晓了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有利于逐渐形成一种透明的社会责任氛围,进而产生无形的压力,迫使那些履行社会责任不好的企业改进。但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数量同上市公司规模的差距过于悬殊,2007年仅47家上市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增至132家,2009年达到364家。2009年末我国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达到1718家,新股扩容的速度还在加快,即使按照企业社会责任网的预测,今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将突破500家,也不足沪深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网的研究还显示,近八成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合格线之下。而根据一家中国社会责任专业咨询机构对2009年年度公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16%得分在40分以上,62%得分仅在20分至29分之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最新发布的《中国百强上市企业品级指数评测报告》也显示,去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品牌传播实力有所增强,但企业社会责任得分普遍较低。

      根据国家环保部通报,紫金矿业下属的紫金山金铜矿“下田寮渗滤液污水处理系统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自2009年9月停运,现场检查时仍处停运状态;尾矿渣渗滤液经收集池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后库”。可是,紫金矿业发布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却对此只字未提。事实上,去年9月有关部门便检查发现,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排洪洞存在隐患,并要求整改,但直至此次严重事件发生,仍未得到修缮。国家环保部调查组认定,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监测设备早已损坏,该厂并未及时发现,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有些上市公司根本就不知道社会责任报告怎样写,于是找了一些公关公司帮助编制报告。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形式上缺乏相关指标评价体系,实质上缺失的是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少上市公司即使有了文字上的社会责任制度,在具体管理上则尚未形成正式的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的项目设计、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完善的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具体行动上不免“随意性”、“临时性”。例如,四川发生地震以来,上市公司积极行动,捐款捐物,赈灾救灾。“反应迟缓”、“吝啬小气”的上市公司不免被“痛批一把”。其实,公益慈善体现的是上市公司道义责任,把包括公益慈善捐赠额在内的社会贡献值作为考察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具体指标,不无可商榷之处。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者规范,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已被广泛接受。履行社会责任,不是企业额外的负担,而是力所能及的担当,是企业作为“国家公民”、“社会公民”、“地球公民”对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最后底线,需要逐渐由企业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被迫采取的被动行为发展成为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内在要求。

      上市公司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包括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目前主要还是以自愿为主。而从责任的角度来讲,笔者的意见是,这不仅应成为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要求,而且在公司内部也应根据《公司法》有关员工参与的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公约,设立员工参与监督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制度性安排。

      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同时也要对相关利益者负责,在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和其他自愿责任。这需要完善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借助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企业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尤其涉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带有社会性和强制性,用通常的企业管理术语来说,是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硬指标。此次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在某种意义上看,也是社会责任对行政监管和法律制度严肃性的拷问。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