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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B股 公告编号:临2010-011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9473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6526美元

    ● 股权登记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30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0年7月27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11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于201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并于2010年7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7月3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32,556,2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6,511,254.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30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0年7月2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2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11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0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7858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29473美元(含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公司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6526美元。为此公司对“C99账户”开头的B股股东 (C990000000-C999999999),先按每股0.026526美元现金红利发放。

    “C99账户”开头的B股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2947美元。如果该部分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3、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若需获取本次股利分配的完税证明,请最晚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所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办公室。

    如果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联谊大厦100号27楼

    2、咨询人员:王先生,史小姐

    3、咨询电话:63299090

    4、传真:6329663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决议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7月22日

    附件:

    股东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美元: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