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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1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会议”)由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公告,并于2010年7月22日9:30-10:30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60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3人,代表股份152,406,768.00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张忠正董事长主持,按照会议议程,经全体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52,406,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取了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形成一定数量的存量,为盘活银行承兑汇票存量,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产收益,至本年底期间,公司拟将不超过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分批委托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开展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业务。

      1、委托理财的方式

      公司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委托理财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对委托理财资金支付、收回、收益的结算管理。委托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

      2、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回笼资金,属于公司自有资金。

      3、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是否匹配,要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持续跟踪委托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理财资金与收益到期收回。

      4、其它事宜

      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实施委托理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形式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表决结果:同意152,406,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406,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2007-2009年度公司聘请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年度审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双方合作良好,且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决定聘用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9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52,406,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广新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