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0-041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3日上午10:00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蓝水园24号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6,48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其中,436,481,707股为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8%。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754,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63%;反对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3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754,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63%;反对62,7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37%;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柏平亮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黄玲律师、柏平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