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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4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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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意识淡漠,机构投资者焉能有为
    2010-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黄湘源

      

      作为以“社会投资人的专业代理投资者”身份持有股份的主体,我国机构投资者队伍在近年壮大得很快,但总体上说,至今他们不仅在市场表现方面依然还不尽如人意,而且在监督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与管理层及投资者对他们的期望也相去甚远。缺乏股东意识是最重要的一点。

      不过,对机构投资者股东的作用,国外一直有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两派观点。前者认为,机构投资者股东在恰当的制度环境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监督和参与公司治理,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消极主义则认为这种监督机制并不完美,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和潜在风险,比如,由于机构投资者自身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所可能导致机构投资者滥用权力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道德风险,不能排除其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和内幕信息操纵市场,或与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共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可能。只是,随着以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迅速成长,对建立在“共益”基础上的股东权利的关心超越个人或单一机构个体的“自益”需求成为股东意识觉醒的主流,“用手投票”的积极主张也逐渐取代了“用脚投票”的消极态度。

      2005年春天开始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因为是个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所以创造了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成为一条战壕战友的极好机会,可惜,这段激情岁月被遗忘得太快。现在,一些机构投资者又把应有的股东意识及在维护中小股东权利方面的代理责任置诸脑后了。

      一些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基金乐此不疲地成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接盘主力。可他们参与定向增发与其说看中的是投资价值,不如说是寻租的机会。在市况不景气时,有的机构通常会利用资金优势,借机向相关上市公司索要一笔支持其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增发提案的买票钱。今年上半年一些机构参与增发的股票近半数跌破增发价,参与定向增发的十余家基金公司总体浮亏近4000万,面临难以向持有人交代的尴尬。

      还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新股发行询价的过程中,为了多获得配售份额,不惜放弃原来对该新股价格定位的理性评估,而用竞价方式推高了相关新股的发行定价。特别是在创业板,其所参与的IPO中获得的新股份额动辄达到被允许的上限,在成就了创业板新股募集资金成倍超募的同时,也给机构自身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管理层把组建投资基金作为引进新的投资主体、平衡市场供求和激活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其作为“社会投资人的专业代理投资者”所代表的对股东权利的维护,以及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和维护中小投资者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发挥。

      尚福林主席讲到投资者教育时指出,我国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在参与市场过程中,还处于投资股票赚取溢价的阶段,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动性,尚未树立起股东意识。其实,这个说法,也大可用到机构投资者身上。市场上不就把那些只看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不问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的机构投资者说成“大散户”或“超级散户”么?那些机构投资者其实并没有真正懂得,股票投资就是要把自己当股东,把公司的盛衰荣辱当成自己的事情,那才有可能更好地发现和发掘股票的投资价值。把赚取溢价和股东意识视为对立起来的两回事,结果不但赚不到溢价,反而亏了大钱。

      虽说究竟机构投资者能否稳定股市,各方至今还有争议,但是,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这一点,正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所认识。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是后者的一个代表。不过,马蔚华眼里对改善招行的公司治理起到积极作用的机构股东,主要是指国际机构投资者。这又是一个例证,无论是在人才结构还是股东意识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同成熟的机构股东还存在不小差距。

      要让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为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有赖于机构投资者队伍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更需要通过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激发他们的股东意识。有理由相信,更好地激发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有利于遏止我国上市公司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