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新法案明显弱化了“沃尔克规则”;二是新法案将对美国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但其本身仍有局限性;三是我们应关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全球的影响,但更应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来推进中国国内的金融监管改革。
⊙马素红 罗宁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美国推出了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关于各方案细节的激烈谈判和辩论一直在进行当中,各版本的提案和法案也几经修正和博弈。近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终于修成正果——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获得美国参议院通过之后,已于7月21日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并正式成为法律。
美国最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新法案明显弱化了“沃尔克规则”;二是新法案将对美国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但其本身仍有局限性;三是我们应关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全球的影响,但更应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来推进国内的监管改革。
新法案对“沃尔克规则”的弱化是与此前版本的最大不同
与之前的一系列版本最大的区别在于,新法案没有对金融机构规模进行限制,并保留了金融机构扩大自营交易的机会,将最严厉的部分——“沃尔克规则”予以弱化,说明该法案是各方妥协的结果,并未完全触及改革的实质性内容。从表面上看来,这是华尔街金融机构的大力游说以及国际层面不认同“沃尔克规则”等双重因素导致的结果,但实质上,这种妥协更体现了美国致力于在强化金融监管与保持自身金融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
“沃尔克规则”在今年初被正式提出后,尽管得到美国总统奥巴马的首肯,但在美国国内受到了较大质疑,特别是遭到了华尔街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对。反对派的主要理由是,综合化经营和自营交易行为本身不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雷曼和贝尔斯登均是单一投行模式,华盛顿互惠银行则是单一的商业银行模式,这些金融机构的倒闭和是否从事自营交易无关。
由于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代表着美国的核心竞争力,是保持美国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一枝独秀、不断吸引国际金融资本和其他宝贵资源的重要因素,因此,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不太可能通过实施过于激进的限制性措施,从实质上遏制华尔街的创新动力。新法案对“沃尔克规则”的弱化,与其说是对华尔街的妥协,不如说是对美国总体竞争力的更深层次考虑。
此外,美国对“沃尔克规则”的修正和折中也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欧盟明确表示不会跟风效仿“沃尔克规则”,英国也表示不打算将投资银行从综合性银行中分离出来,并无意限制银行规模。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若单边突进,只会导致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大型金融机构转而选择欧洲或其他地区,从而使美国成为“监管套利”的牺牲品。
这在美国金融监管史上已有前车之鉴:在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爆发后,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旨在杜绝此类丑闻再次发生。但过于严苛的监管以及由此引致的企业上市成本过高问题,导致美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下降,大量客户流失,甚至境外企业纷纷退市。有了上述教训,美国在新一轮监管改革中,不得不更加注重在加强监管与保持自身金融竞争力方面取得平衡,避免新的监管举措过于严厉而降低美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
新法案将对美国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但难以杜绝危机再次爆发
1.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难题的破解。新法案主要从两方面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一是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拨备水平,并在资本、杠杆率等方面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以抑制银行规模扩张的动力。二是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新法案规定,在大型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形成严重冲击的极端情况下,可由监管部门接管并对其进行拆分,同时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上述规定是美国监管部门对本轮金融危机反思后做出的政策选择,旨在降低未来大型银行机构“绑架”国民经济、扩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但笔者认为,新法案对银行规模进行限制并不必然有其合理性:首先,对大型银行的监管强化,可能导致信贷意愿受到抑制,并通过加剧信贷紧缩进一步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进程。其次,与中小银行相比,大型银行在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为大型企业服务和稳定金融市场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一国金融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再次,金融行业自身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往往使得金融机构资产与业务的扩张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规模限制措施是对金融业竞争自然演化格局的一种人为干预。
2.金融创新将更加回归实体需求。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金融市场一直以市场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创新活跃而备受称道。但过度金融创新也使得“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金融工具脱离了监管控制,过高的杠杆率最终导致了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新法案将复杂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及交易所交易,有助于降低过度金融创新、衍生品交易失控与衍生品泡沫的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的规范化和理性化发展。受金融监管全面强化的影响,金融创新的步伐活动可能出现放缓,创新动力受到削弱,预计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创新将进入一段“缄默期”,金融产品的衍生化进程也将有所减缓,未来的金融创新将更加回归实体经济需求。
3.美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针对新法案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模进行的限制,美国金融业未来发展有两种可能:一是监管力度增强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将使美国大型银行的业务结构更多向传统的商业银行回归;二是金融自由化和创新不会受到根本性遏制,华尔街更可能通过新的创新来规避监管新规,即所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结合全球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和美国保持自身竞争力的需要,笔者认为,第二种可能性更大。
新法案对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影响已成定局。据《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的相关预测,受金融改革法案实施的影响,预计美国规模最大的银行2013年利润将缩水5%-20%。法案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可能影响摩根斯坦利集团总收入近2%;高盛可能至少有10%的收入将面临缩水。
据高盛的预测,新法案将导致美国大银行正常利润总共下降13%,其中摩根大通和摩根斯坦利受到的冲击最严重,正常利润分别缩水95美分/股和74美分/股;其次是富国银行和花旗,盈利分别减少29美分/股和12美分/股。但总体来看,目前美国银行业对对冲基金的投资比例为5%左右,只是略高于新法案设置的3%上限,且新法案给予银行长达7年的过渡期,因此银行短期盈利能力受到的冲击有限。
4.新法案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杜绝危机再来。首先,新法案对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尚无有效措施。尽管新法案将系统性风险监管列为重点,但其只限于加强微观层次监管和中观层次监测,对宏观经济政策则采取了回避。危机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如果缺少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与配合,系统性风险的积聚恐难以彻底根除。
其次,新法案并未就跨境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提出针对性举措。新法案的具体内容更多的是对本轮金融危机期间美国金融监管所暴露问题进行修补。为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亟须加强国际层面的跨境金融监管,这是美国单边金融监管改革所无法做到的。
再次,美国固然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金融监管来提高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在经济金融全球化、大型金融机构跨国化已成为大趋势、大潮流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染和溢出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如果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没有实质性的增强,美国金融业乃至整个美国经济也无法屏蔽危机、偏安一隅。
从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角度关注美国金融监管法案
总体来看,新法案针对本轮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机构所暴露出的过度杠杆化风险、衍生品交易风险等等制定了相对严厉的、较为有效的监管规则。虽然新法案中“沃尔克规则”有所弱化,但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金融产品的衍生化进程,并推动美国金融市场规范化和理性化发展。
对中国而言,目前面临的问题并非金融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过于严格的监管措施与经营限制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的步伐,不利于中国金融机构业务的拓展与实力的壮大,也不利于中国金融市场深化发展。整体来看,当前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大舞台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不应单纯效仿美国金融监管最新法案,而是吸取其在金融衍生品风险风险防范以及系统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有益措施,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另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是,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新法案的通过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鉴于美国不仅处于金融领域发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因而,美国国内金融改革法案也将深刻影响新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全球金融改革未来发展的方向。
针对美国可能利用其影响力主导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问题,中国应密切关注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国际推广,尽早介入并积极参与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动反映中国金融业的意见和诉求,使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即在统一的基本框架下,使各国能根据自身面临的不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政策和措施,防止国际监管改革在美国的施压下导致“政策趋同”与“一刀切”,保障我国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利益,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与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地位和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