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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资产权益量化的提示性公告
    2010-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2010-013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资产权益量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9日接到实际控制人公安县凯乐塑管厂(以下简称“塑管厂”)通知, 为了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经塑管厂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产权界定,塑管厂拟进行资产权益量化。公司就塑管厂资产权益量化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塑管厂职工大会决议,塑管厂分别聘请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一、财务顾问上海宝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安县凯乐塑管厂产权量化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及塑管厂历史沿革和发展历程,提出了产权量化程序及具体量化方案建议。

      1、产权量化的程序

      (1)确定参加凯乐塑管厂产权量化的成员范围,拟定产权量化方案;

      (2)就上述方案,提交凯乐塑管厂职工大会表决;

      (3)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对凯乐塑管厂产权界定。

      2、产权量化的集体成员范围

      通过核查凯乐塑管厂《1992年12月份在厂人员名单》,财务顾问认为,参加本次产权量化的集体成员范围为: 1992年底登记在册并对本厂发展做出贡献的,且现时仍在为公安县凯乐塑管厂和/或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贡献的116名员工。

      3、产权量化的依据

      凯乐塑管厂集体权益量化依据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产权量化的分配原则

      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量化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个人所得待遇应与其价值贡献相对等,这是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形式上最集中的体现。

      5、产权量化具体方案

      鉴于凯乐塑管厂的核心人物为朱弟雄,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体现获得价值回报上的平等性,其享有大部分权益,其他集体成员享有少数权益。

      财务顾问建议塑管厂的产权分配比例为:朱弟雄享有59%的权益;其他1992年底的集体成员合计享有41%的权益。这样的分配比例,既包含着“一视同仁”的平等,又包含着正当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彰显公平公正。

      二、塑管厂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宝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公安县凯乐塑管厂产权量化之财务顾问报告》和《关于对公安县凯乐塑管厂116名员工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法律顾问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安县凯乐塑管厂集体权益确认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认为,凯乐塑管厂不包含任何国有资产成分,也不含有其它法人及自然人投资,凯乐塑管厂产权界定为凯乐塑管厂职工个人所有,凯乐塑管厂职工大会对凯乐塑管厂的产权进行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塑管厂根据职工大会决议,拟对产权进行量化,将该厂产权量化至116名员工名下。产权量化完成后,塑管厂拟在工商部门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本次产权量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及产权界定的说明;

      2、公安县凯乐塑管厂职工大会决议;

      3、上海宝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安县凯乐塑管厂产权量化之财务顾问报告》;

      4、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安县凯乐塑管厂集体权益确认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