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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0-017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0日在公司310会议室召开。共五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持有公司股份97,918,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翟延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的议案

      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原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冶炼及经营(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除外);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的销售;贵金属冶炼(以上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硫酸、氧【压缩的】、氮【压缩的】、氧【液化的】、氩【液化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现变更为:“有色金属冶炼及经营(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除外);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的销售;贵金属冶炼(以上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除外);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硫酸、氧【压缩的】、氮【压缩的】、氧【液化的】、氩【液化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同时,对原《公司章程》第2.02条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

      同意97,918,88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关于审议公司与关联方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署购货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关联方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西豫”)签订《购货合同》。公司向青海西豫购买粗铅时,粗铅中含铅、银、金的价格严格参照上海有色金属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华通铂银交易所发布的铅价、金价、银价为计价依据,具体价格根据粗铅中含铅、银、金的品位由双方协商确定。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该《购货合同》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为三年。

      同意97,918,88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英、邓文胜、马鹏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