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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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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0-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6版)

      7、股市波动风险

      公司一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地披露重要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是,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原因十分复杂,这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还可能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利率、汇率、通货膨胀、投资者心理因素及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可能因股市波动而遭受损失。

      第四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一、发行对象的情况说明

      1、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朱在龙先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现年46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1985年起历任浙江省平湖市第二造纸厂组长、主任、科长、副厂长,1996 起任浙江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9月起担任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浙江顶兴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重庆景兴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景特彩包装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省嘉兴市政协委员,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副会长,嘉兴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

      2、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在龙先生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如下:

      ■

      3、发行对象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

      控股股东朱在龙先生除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4、发行对象最近5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发行对象朱在龙先生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在龙先生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况。该状况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后,如公司与朱在龙先生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朱在龙先生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二、《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

      本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本公司和朱在龙先生。

      2、签订时间

      2010年8月13日。

      3、认购方式、认购方式与认购价格

      朱在龙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中不少于500万股股票。

      朱在龙先生本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 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 乙方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价格相同。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次朱在龙先生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履行: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关联交易事项;

      (2)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限售期

      朱在龙先生承诺:按本协议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 并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守约方最终不能取得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应当取得的利益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预期取得的一切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