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内幕交易的三个“命门”(上接封一)
2010-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整治内幕交易的三个“命门”
(上接封一)
而预防为主的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治理方法,符合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的“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的深化资本市场体制、机制改革思路,不仅对内幕交易乃至其他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而言,“戒”的作用往往有效于“惩”,而且,预防为主的思路有利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利于还原股份制的本色,有利于股权文化的建设。
除了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外,笔者认为,弥补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仍是亟待加强的一项工作,其核心应在于缩短决策链条、淡化行政色彩。
以往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不在少数的肇因可归结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不能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决定,即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要求进行决策;而是要依据传统(国企)管理机制下的上下级请示、批复程序进行层层上报、层层批复。即便在一些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中,也不乏这样的情况,从而无形中增加了内幕信息的知晓范围和扩散可能。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而言,上述现实,则无异于另一种形式的“大股东侵占”,必应革除。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管理,以降低内幕交易和股价异动的机会。仅针对并购重组而言,一些研究发现,现有规则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明显高于对收购方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的地位并不相称。也就是说,真正左右并购行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必要被列为信息披露的主体。这样,才能让真正掌握信息的人,披露出市场真正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