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0-3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 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 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 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杭州东信大道69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代表的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4190.1万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80万股的62.7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有效。
一、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419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0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另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分配1336万元(含税)。
赞成419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