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10—临01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于2010年7月5日至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作出了《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存在的如下问题进行整改:
1、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2、董事长办公会议这种工作形式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2009年度公司确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有关情况披露不够充分。
4、2009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理由不够充分。
5、2009年度5号土地开发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够充分。
6、近两年会展资产折旧费用计入科目不够准确。
7、应以长春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8、2009年度公司对应收德阳热力款项计提坏账不够充分。
《决定书》要求公司在2010年10月31日前予以整改,且达到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并要求公司在2010年9月20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吉林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在吉林证监局要求时限内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吉林证监局审查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