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部分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4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部分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8月18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2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峨眉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7月26日分别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97号《执行通知书》和(2010)峨眉执字第297-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29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物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腾辉物贸于2010年7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腾辉物贸支付欠款2,004,995.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申请执行费22,448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297-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腾辉物贸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了腾辉物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33,843.87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峨眉法院于2010年8月5日、8月6日分别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333号《执行通知书》和(2010)峨眉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
(一)(2010)峨眉执字第33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乐山三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三川机械于2010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三川机械支付欠款642,575.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5,113元、申请执行费8,876元。
(二)(2010)峨眉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三川机械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3日受理了三川机械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56,564.59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10-00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公告编号:临2010-05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已刊登在201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公司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及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公司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及所涉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仁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仍处于停产状况;公司涉诉的香溢融通、真盛担保等案件已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通知。
二、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伦集团”)资金占用的清欠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经华伦集团管理人审查并确认的债权金额为普通债权2,489万元。对公司子公司人民水泥已申报待确认5,175.111976万元债权,华伦集团管理人不予确认。
2010年7月19日,人民水泥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富阳法院决定立案审理人民水泥与华伦集团债权纠纷一案。
2010年8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人民水泥
被告:华伦集团
人民水泥诉华伦集团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人民水泥于2010年7月19日向富阳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原签订的《四川仁寿人民水泥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华伦集团另行支付5,100万元,并确认股权转让款为4,000万元,而包括5,100万元在内的其余款项均为公司债务。
现股权转让款及公司债务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已清偿完毕,故华伦集团的保证责任和因许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而产生的支付义务也随之终止。
因此,原告向华伦集团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已不存在,华伦集团管理人确认该债权数额为零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原告人民水泥向被告华伦集团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零。
本案受理费30.0566万元,由原告人民水泥负担。
由于人民水泥诉讼请求被驳回,本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具体诉讼进展情况将及时公告。
三、公司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债权人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债权人提出的对本公司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以及本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有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本公司重整不成功将直接面临破产清算。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